案例十四

承案例十三;依照稅法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可以做為財產交易所得的基礎,但是近年來房地價格異常上漲,在此制度下不動產交易稅負卻偏低,歸咎主要原因是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原則上按實際交易價格核實認定;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國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房屋評定現值係地方稅稽徵機關參據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所核計,房屋標準價格未作合理調整,與實際價格相差甚遠,致房屋交易所得稅負偏低,所以賣方通常可以藉由乘以「房地比」來降低稅額,舊制之下,由於房地未合一,所得稅僅針對房子的部分計算,所以獲利必須先乘以「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佔房地評定現值總和的比例),再乘以「個人稅率」,才是所需要繳的稅額。都會地區的「房地比」通常不高,所以繳的所得稅一向不高,賣屋主要的稅務壓力主要是土增稅,但是土增稅有因為下列項目而增不到稅

一、 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有落差,造成土地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核計之漲價總數額低於實際獲利,致土地增值稅稅負偏低。

二、 公告土地現值一年公告一次,且公告土地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尚有差距,根據內政部公布資料,103 年各直轄市、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為60.75%至89.47%間,全國為86.25%,可證公告土地現值仍偏低,課稅之漲價總數未符實際,致土地增值稅稅負偏低。

三、 同一土地如於同一年度買賣,因前次移轉現值與本次移轉現值相同,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同一年度內買賣土地幾乎無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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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因新法中對於舉證責任的轉換,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使因雇主原因而未休的特休,讓員工能拿到薪資補償

就算沒拿到,但因第七十四條新增了保護條款,然後天真的勞工因為沒拿到此部份薪資就傻傻的向行政機關檢舉,

但是事實真的如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嘛?

也許未來變成大檢舉時代,可是我不相信檢舉人資料不會外洩,而且雇主當然不會擺明跟你說你被行政機關出賣了,在惡搞你的時候,你也只能懷疑而苦無證據被逼迫自己離職

另外就算檢舉成功,雇主也可以說是自己員工沒有請假(只要雇主依照法條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就算你敢請,只要不給你請,(比如說在系統上請假直接要員工撤回,這樣從表面看來是員工自己的原因撤回而不是雇主不准)或是給你請可是考績打很爛這樣員工還敢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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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承案例十二:實施實價登錄之後土地公告現值與評定現值與市價越來越接近,根據政府說法目前接近九成,所以若是要靠著贈與不動產產來套利的,機會越來越少,另外因為施行房地合一稅,子女出售受贈資產是以當時申報贈與稅時的價值作為子女的取得成本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以若想要藉由降低評定現值而避掉了贈與稅;但是由於房屋取得成本降低,反而導致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變高。

例如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為350萬元(市價為550萬元),日後出售該不動產時,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使用的原始取得成本即為350萬元。若房屋部份的售價還是550萬元,即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並依此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最終出售後究竟有利或不利,尚不一定。

另外房屋出售要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出售要課土地增值稅,那財產交易所得稅如何計算

在實施房地合一稅之前財產交易所得稅核課參照法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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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該不動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日查核某預售屋轉讓案件,發現甲君於985月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9910月完工交屋時登記甲君之子乙君名下,該等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除已繳納自備款1,100萬元外,其餘資金係向銀行貸款繳付,並由乙君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經查乙君雖已成年,惟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且渠等亦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核定甲君替其子乙君購置不動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近百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各項投資理財活動及規劃時,應妥善保管取得及出售該等財產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證明資料,以利舉證;倘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涉及贈與行為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在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之前,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價格與實價有一段差距,所以若是想要贈與土地或房屋,由於贈與稅的計算方式是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價值,因為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標準價格低於市價甚鉅,也因此很多父母會藉由贈與不動產來降低贈與稅,但是總是被國稅局查到補繳贈與稅,因為他們總是誤認這是分年贈與頭期款與房貸,這樣怎麼會被課徵證與稅呢?但是國稅局的看法是依據第5:……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據以房屋跟土地一次認定贈與,不以分年贈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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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結論


捐贈給自己成立的基金會,完全不用擔心贈與稅的繳納問題。且基金會的董事會在其家族成員組成的管理小組主導下,從而可以「間接」的控制公司,達到維護公司經營權的效果。


基本上設立基金會利用的是


1.所得稅法贈與可抵稅或當費用扣除,若是贈與私校可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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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大公司如何省稅

川普打算透過減稅,來說服蘋果回美國生產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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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30902/35264117/

這個案子辜濂松將股票拿去借款,他百年的時候股票市值減掉負債就變成他的遺產,但真正有問題的點是其質借的現金跑哪去了,其實現金可透過分年贈與,或匯往海外(後面會談),或是成立基金會(後面會談)的方式讓國稅局就算無法找到金流,就算找到也無可奈何,但在這裡我們先談要如何創造負載來節省遺產稅

在討論這個議題前我們要先知道遺贈稅法第17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也就是說遺產稅繳納計算方式是以「淨資產」的形式為主,一般人若有負擔負債,就會直接扣除實際債務。這作法在之前主要是利用公告地價跟市價中間的差距做節稅空間,作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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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如何透過保險省稅


買保險因為下面幾條法規


保險法第112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贈稅法第16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所以很多人認為買保險可以避稅;但是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64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1號函令揭示: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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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來源為

http://onesky.pixnet.net/blog/post/29335791-%E5%9C%8B%E7%A8%85%E5%B1%80%E5%A6%82%E4%BD%95%E6%9F%A5%E7%A8%85

國稅局如何掌握你的現金及銀行存款

正如歐威爾『1984』書中的情節一樣,國稅局這個老大哥,正利用各種網路與資料庫,對我們的所得、財產的一進一岀,都加以監視,讓我們好像置身在電影『網路上身』的情境中。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大部分的財產都已經被國稅局鎖定,一般的存款可從銀行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不動產會由地政事務所查得,車子會從監理單位查得,股票會由股務代理單位查得。也就是說你的財產已經被鎖定了,網路上身的情節天天都可能發生。你不相信的話,可以拿身分證和印章到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上面的資料也許不是最新的,可能是半年前或一年前的資料,但是政府已經大致掌握每個人的財產了。而財稅資料中心,就是負責掌握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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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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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大老闆的股票為何要信託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1138

有錢人如何利用信託省稅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假設大家都知道信託是啥;知道了信託是啥之後有幾個很重要的法條要知道(我們就贈與部分來看,遺產稅則規範在遺贈稅法3.210-1條,但是原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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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前面討論到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若是以淨值增資,或是特定人非二親等之內則贈與稅可能不適用,但是若實際公司的價值(市價)大於淨值很多的話,則依照此種方式做移轉不啻為一種好方式

結論

上市櫃公司的大老闆通常透過投資公司大量持有公司的股票,這樣的好處在於投資公司持有的股票是依照成本法記帳,並且非以市價法評價,商業會計法41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因此若是藉著增資的方式贈與則可以等比例的移轉所持有上市櫃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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