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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租賃車如何幫有錢人省稅

 

大家都知道租賃車可以省稅但是要怎樣省呢,首先應該先搞清楚,車輛的用途基本分為兩種,載客與載貨。

營業稅法第19 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因為法律上,難以認定你的小客車到底是公務用載人或是私用車。因此目前實務上是只要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原則上直接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若公司的車真的是為公務載客用,要自行提出證明以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載貨用車,顯然不會被偷渡作為高階主管個人用車,因此比較沒有爭議。故若行照所記載之用途為貨車或是客貨兩用車,基本上國稅局都是可以承認扣抵銷項稅額。

 

因為自用 小客車是不能抵的.( 強調是 " " . " " 車本身就可以抵 5%) 假設你買了一台車 105 . 就算是買公司牌 . 領照人是 XXXX 有限公司 縱使可以把車體價值以 5+1 年提列折舊來抵稅 . 你的 5% 進項稅額繳了就是繳了是無法抵扣的

好接下來就要思考車子不是公司領牌( 不掛公司名下 ) 也就是用租的 ( 所以不是公司的車子 ) 租或買將造成不同影響。

但若租車基本上租車可依租賃方式分為「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

一、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也就是實質來看車子還是屬於公司的,只是目前掛名在其他人名下

二、營業租賃:不符合下列條件者,則稱為「營業租賃」。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 條之 2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或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 以上。

  簡化的講. 就是禁止四項事情 1. 不得擅自訂定轉讓契約 2. 不得過分低於公平市價出售 ( 怕企業有賤賣資產嫌疑 ) 3. 租期不得超過 45 個月以上 ( 還是有方法規避 ) 4. 總租金不得超過出租車九成以上車價 當然 以上四項只要碰到一項 . 這幾年來節下來的税 . 都會被國稅局追查 所以也各自在簽約的時候 有規避的方法

綜上可知若是營業租賃,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若是融資租賃,則不得申報扣抵。

考慮了營業稅了那麼營所稅呢?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三項: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所以若購買一台為價值250 萬台幣的國產車,另一台是 300 萬的進口車,這時除了考量營業稅外也需要考量購買後負擔的營所稅:

  我們 以賓士的E350 來比較吧,我們假設可以 3,590,000 萬購得或每期 71000 的租金取得。

保證金是70 萬,一期租金約 71000 ,營業稅可抵稅額為 (71,000 /1.05) *0.05 + ( 71,000/1.05) * 0.17=14,876 的可扣抵稅,三年合計為 535,543 ,租金合計為 2,556,000

而公司直接購買 如果我們以3,590,000 萬買到汽車的耐用年限是 5 年加提列殘值 1 年 所以一年可提列折舊是 470 /6 ,但是前面提到小客車提列上限是 250 萬來提列,所以一年可提列折舊是 250 /6 = 416,666 每年抵稅所得額為 416,666 * 0.17 = 70,833 三年為 70,833*3= 212,500 就算用滿六年也只能提 425,000   ,在加計保險、稅費跟維修等金額可得到如下的計算,這尚未考慮機會成本跟管理費用若加進去會差更多

若是分配股利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拿去買車買房供自己使用,這樣所得稅基就會降下來,等於把費用都灌到公司上,吃的用的都是公司的多麼不亦樂乎

結論與建議: 

一、載貨車基本上租或買省稅效果差異不大。

二、載客車避免爭議的建議如下:

  1. 以租代買:支付租金相關之進項稅額沒有載客或載貨之限制,全部可列報。

  2. 購買休旅車:市面上許多休旅車行照顯示為客貨兩用車,國稅局尚可接受。

  3. 車價避免過高。

  4. 車位地點選在公司附近。

  5. 交易文件及合約避免出現「專屬某人的座車」等內容。

  6. 應訂有車輛使用辦法,配合差旅費核銷單據以作為供公司營業用之實質證明。

  7. 另外實際上是融資租賃但表面卻是營業的話,最後過戶建議以人頭登記

     

     

    案例分享:

     

    「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國稅局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認為保險公司讓符合一定資格且要買車的員工去找租車公司,由公司出面簽約租車,實際上簽約保證金由員工繳納,每月的租車費用也從員工薪水扣付,等到租約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取得車子所有權。而保險公司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經過計算,四人分別應補稅罰鍰6萬8千多元到15萬3千餘元不等。

    四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全部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保險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請醒公司及所得人,切勿用此方式規避稅負,以免遭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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