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大老闆的股票為何要信託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1138

 

有錢人如何利用信託省稅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假設大家都知道信託是啥;知道了信託是啥之後有幾個很重要的法條要知道(我們就贈與部分來看,遺產稅則規範在遺贈稅法3.210-1條,但是原理相同)

 

所得稅法第3-4條第一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受益人拿到的好處要計入當年個人所得稅

 

遺贈稅法第5-1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
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
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
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簡單來說就是他益信託者,他益部分為贈與,但是他益的部分(稅基)如何計算見遺贈稅法第10-2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
    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
    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
    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
    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
    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
    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很難懂對吧

簡單來說就是將資產分為本金與孳息,另外就財管的概念,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合計數,(但是我們偉大的政府開了一扇巧門,折現率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析見後),所以將本金與孳息分別為自益與他益,共可得八種情況,(當然有其他情況,例如有固定孳息的債券,或者是未來定額給付者,概念其實都差不多,只要有折現的概念的話)

 

適用法條情況

資產

受益情況

贈與價值

本金

自益

全部自益,無贈與稅問題

孳息

自益

五條之一第三款

本金

自益

實價-依信託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孳息

他益

五條之一第二款

本金

他益

依信託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孳息

自益

五條之一第一款

本金

他益

信託財產時價

孳息

他益

 

法條看了之後應該還是有看沒有懂,接下來我們用個例子來跟大家分析

 

甲是A公司大股東,目前持有600萬股A公司股票,A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目前每股淨值為25元,公司相當賺錢,過去10年平均分配現金股利為每股3元,甲預估公司未來的盈餘分配將不下於過去10年平均數,甲想把孳息送給兒子乙及女兒丙

 

若是直接將股利贈與

首先贈與稅為(此不加入可扣抵稅額及二代健保計算,基本上每一塊的可扣抵稅額率是一樣的,有影響部分在於二代健保有個單次給予一千萬的上限,此案超過部分為800萬會有152,800的影響)

每一年應繳納所得稅600萬股*3*0.45-1,305,000=6,795,000

每一年應繳納贈與稅(600*3-6,795,000)*10%=1,120,500

每一年合計要繳交7,915,500的稅,十年合計要繳納79,155,000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0

~

520,000

×

5%

0

 

520,001

~

1,170,000

×

12%

36,400

 

1,170,001

~

2,350,000

×

20%

130,000

 

2,350,001

~

4,400,000

×

30%

365,000

 

4,400,001

~

10,000,000

×

40%

805,000

 

10,000,001 

 

以上

×

45%

1,305,000

 

 

但是甲若將名下600A公司股票交由信託公司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由信託公司保管,期間10年,信託期間孳息(股利)歸兒子乙及女兒丙所有,10年期屆滿本金(600萬股股票)返還A,這樣的信託其所得稅、贈與總額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贈與總額=信託財產市值─信託財產10年期利率1.04%的複利折現值(實價-依信託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105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1.04%)

=600萬股×25─600萬股×25×0.901709452(查表得知)14,743,582

贈與稅=贈與淨額×10%(贈與總額免稅額)*10%1,254,358

另外,這10年信託期間A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屬於兒子乙及女兒丙的所得,應由兒子乙及女兒丙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假設信託平均分攤

則每年乙丙分別申報所得稅

(600萬*3/2)0.4-805000=2,795,000

十年合計要繳納1,254,358+2,795,000*10=29,204,358

 

 

信託

不信託贈與

不贈與

十年繳納稅金總額

29,204,358

79,155,000

67,950,000

 

由上可知信託的節稅效果相當驚人,主要是因公司報酬率達到12 (現金股利÷每股淨值=3/25),較稅上認定的報酬率(折現率) 1.04%超出很多利率越低贈與稅省越多

 

若是上市櫃股票的話則樣注意下列幾點

1.股票是以市價計算而非淨值

2.若委託者是內部人信託時要注意事前申報的規定

3.若擔任公司的董事或是董事長等職務,要注意申報股權最最低持股數及過半解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三字第969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之「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於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持股數時,得予以計入。

4.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投資收益免稅的適用

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102/07/31)

5.受益人若是子女者要以成年人為佳,否則合併申報沒降低邊際稅率的效果

6.若是內部人要辦理信託的話最好在11月底之前辦理否則分配之股利要列入委託人的所得繳納所得稅並列入贈與額

 

摘要: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主旨: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二、上開信託契約相關課稅處理原則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部分:

委託人未申報或短漏報前開孳息者,稽徵機關計算委託人應補稅額及漏稅額時,除該所得及相對應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應自受益人轉正歸戶委託人外,尚應扣除以各受益人名義溢繳之稅額,加計以各受益人名義溢退之稅額,再據以發單補徵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各受益人申報地稽徵機關不另就該筆所得之溢繳稅款或溢退稅款作處理。

(二)贈與稅部分:

除補徵短漏稅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三、上開信託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四、上開信託契約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盈餘,於受託人交付與受益人前,如委託人主張撤回該部分贈與,參照本部785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及801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釋意旨,應予照准。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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