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務行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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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承案例十三;依照稅法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可以做為財產交易所得的基礎,但是近年來房地價格異常上漲,在此制度下不動產交易稅負卻偏低,歸咎主要原因是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原則上按實際交易價格核實認定;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國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房屋評定現值係地方稅稽徵機關參據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所核計,房屋標準價格未作合理調整,與實際價格相差甚遠,致房屋交易所得稅負偏低,所以賣方通常可以藉由乘以「房地比」來降低稅額,舊制之下,由於房地未合一,所得稅僅針對房子的部分計算,所以獲利必須先乘以「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佔房地評定現值總和的比例),再乘以「個人稅率」,才是所需要繳的稅額。都會地區的「房地比」通常不高,所以繳的所得稅一向不高,賣屋主要的稅務壓力主要是土增稅,但是土增稅有因為下列項目而增不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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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承案例十二:實施實價登錄之後土地公告現值與評定現值與市價越來越接近,根據政府說法目前接近九成,所以若是要靠著贈與不動產產來套利的,機會越來越少,另外因為施行房地合一稅,子女出售受贈資產是以當時申報贈與稅時的價值作為子女的取得成本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所以若想要藉由降低評定現值而避掉了贈與稅;但是由於房屋取得成本降低,反而導致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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