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
承案例十三;依照稅法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可以做為財產交易所得的基礎,但是近年來房地價格異常上漲,在此制度下不動產交易稅負卻偏低,歸咎主要原因是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所得原則上按實際交易價格核實認定;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國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房屋評定現值係地方稅稽徵機關參據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所核計,房屋標準價格未作合理調整,與實際價格相差甚遠,致房屋交易所得稅負偏低,所以賣方通常可以藉由乘以「房地比」來降低稅額,舊制之下,由於房地未合一,所得稅僅針對房子的部分計算,所以獲利必須先乘以「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佔房地評定現值總和的比例),再乘以「個人稅率」,才是所需要繳的稅額。都會地區的「房地比」通常不高,所以繳的所得稅一向不高,賣屋主要的稅務壓力主要是土增稅,但是土增稅有因為下列項目而增不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