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持有A公司70%(70萬股)的股權,另外30%由他人持有,假設資產帳面值有5,000萬、負債900萬,資本額為100萬股(1,000萬元),也就是股東權益帳面價值為4,100萬,每股淨值為41元,今A公司欲增資40萬股並且每股10元平價發行(400萬元),其贈與效果為何

 

 

 

先說結論藉由增資的效果比直接贈與或是假買賣好,而且增資的價格越低且股數越多效果越好,但是要做一些設計與規劃以免被實質課稅原則給搞到(財政部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

 

 

 

增資40萬股並且每股10元平價發行(400萬元),則A公司資產變為5,400萬,負債一樣為900萬,資本額變為140萬股,股東權益帳面價值變成4,500萬,,每股淨值變成32.14

 

假設依照公司法267條,甲放棄認購並且等比例由甲的子女認購,也就是說甲本來持有A公司的70%,增資後變成50%(70萬股/140萬股),子女另外取得20%(40*70%/140)的公司股權(28萬股),也就是說甲透過贈與子女280(可透過分年贈與或是先贈與給配偶在雙方同時贈與給子女)並將其投入公司增資款,則可達成移轉20%*140*32.14= 8,992,200元的效果(若是全由子女認購則移轉的金額會更大)

 

 

 

若直接贈與股權,依照遺贈稅法施行細則29:因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
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

 

同樣的金額則只能贈與(2,800,000/41)/1,000,000=6.83%的股權

 

 

 

但是事情不是憨仔想的那麼簡單,財政部發現此情形後於是發布下列函令

 

 

 

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

 

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

 

(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

 

(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

 

(四)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

 

三、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案件,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之翌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

 

(財政部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

 

也就是根據此函令後這種設計就可能破功,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仔細研究其中第三個原則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我們可以藉由破解此條來達成曾贈與的目的,破解方法是我們透過兩層公司的設計來規避此一像情況。

 

破解法

 

甲另外成立一家B公司(國內公司或國外公司經認許)並由甲(或妻子(配偶間贈與不用繳稅且非二等親範圍))百分百持有,參與此次增資之後由B(妻子或人頭)持有20%A公司股權,這樣設計就不符合第三項的規定,B帳面投資價值為280萬,之後再藉由贈與百分百股權給子女達成間接贈與的目的,這樣只要A公司不分配股利,B公司帳面價值永遠都只有280萬的帳面價值,甚至可以透過三層設計的方式去規避此一法規,原理同兩層

 

 

 

 

 

另外若想透過假買賣真贈與的情況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股份與股票是不同的,非公開發行要印股要經過銀行簽證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所以非公開發行公司希望發行股票,依照公司法及經濟部明文函示的規定,如果公司的資本額已經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數額(目前為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就一定要發行股票,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公司要發行股票的話,應於章程中明確記載。(經濟部91226日經商字第09102029700號函釋、經濟部901123日經商字第09002254560號公告)

 

2.應經發行機構簽證後發行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此所謂的登記機構指的是銀行(經濟部100年317經商字第一000二四0五七二0號函)

 

「股份」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成分,為股東權的基礎;但股份並無實體存在,只能藉由「股票」表彰之。因此「股票」是公司所發行表彰「股份」存在的有價證券,當公司就其「股份」發行「股票」時,該公司之股份轉讓即須以轉讓股票方式為之。反之,如公司未發行股票,則只要當事人間達成股份買賣之協議即生效力,此協議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均無不可,通常來說若未發行股票的公司就以股份來表彰股東權,

 

區別股份與股票的實益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股票」的轉讓,兩者適用的稅法不同。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反面言之,非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即須課徵所得稅。所謂「證券交易」,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至於「有價證券買賣」之課稅,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依上規定,如果公司已發行股票,則股東股票之轉讓,應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反之,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他的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而他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712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財政部804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財政部846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所以說想藉由假買賣真贈與者若是有發行股票者則要交贈交稅(交易價格千分之3),若沒發行股票者則則要依照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所得稅,但是無論是哪種只要轉讓價格低於帳面價值者依照「遺贈稅第五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一樣依照實質課稅原則會被課贈與稅

 

 

補充

 

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要注意了,國稅局最近便查獲個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受讓人因短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賠繳並予處罰。

 

國稅局查股票交易主要是看金流,如果A有30萬的現金流到某乙的戶頭,但申報證交稅時只有10萬,除非你能證明差額的用途非屬買賣股票(通常要看到書
面證據),否則代表短繳證交稅,受讓人未按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除應依法賠繳稅款外,
代徵人不履行
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
證交稅9-1)

 

 

 

另外由於買賣有價證券不用繳證券交易所得稅,所以綜所稅的部分就免除了。但是若成交價格低於公司淨值相當會被另外補課贈與稅。因為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取得有價證券是┌視同贈與┘的行為,必須補繳贈與稅。

 

 

另外在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未上市櫃股票買賣,除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並在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是」,再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也就是他會去查資金流向,最後國稅局訂有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乃針對上述情形做查核

 

 

 

承前我們來做一個試算

 

看若是以帳面值來增資的效果為何

 

一樣甲持有A公司70%(70萬股)的股權,另外30%由他人持有,假設資產帳面值有5,000萬、負債900萬,資本額為100萬股1,000萬元),也就是股東權益帳面價值為4,100萬,每股淨值為41元,今A公司欲增資40萬股並且每股41元平價發行(400萬元),其贈與效果為何

 

 

 

(我們假設這裡資金完全由子女的帳戶自己出)

 

增資40萬股並且每股41元溢價發行(1,640萬元),則A公司資產變為6,640萬,負債一樣為900萬,資本額變為140萬股,股東權益帳面價值變成5,740萬,,每股淨值一樣是41

 

假設依照公司法267條,甲放棄認購並且等比例由甲的子女認購,也就是說甲本來持有A公司的70%,增資後一樣變成50%,同時子女取得20%的公司股權則,實際移轉20%*140*41= 11,480,000元,此金額等同投入的金額,跟子女拿1,1480,000跟甲買的效果一樣,此時的贈與效果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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