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個案調查案件,查獲個人股東藉由成立投資公司參與增資安排,將原應分配予個人之股利轉移至投資公司,不當規避個人原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1,896 萬元,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調整,歸課補徵所漏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1,375 萬元,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 5 月判決確定。
該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其立法理由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將高稅率者應獲配之股利、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移轉為低稅率者所有,或將不計入課稅之股利或盈餘,移轉為應計入課稅之股利或盈餘,俾利用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稅額,甚或退還等,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
張君兄妹3 人均為甲公司創設股東,持有甲公司大量股權,因公司經營有成,累積鉅額盈餘。渠等乃於 91 年 10 月間成立乙、丙 2 家投資公司(資本額均為 100 萬元),並參與甲公司現金增資認購股權 3,770 萬元及 4,930 萬元,其資金來源,係由股東張君兄妹 3 人分別代墊(帳列股東往來),嗣投資公司 92 至 95 年獲配甲公司之鉅額現金股利再陸續償還 3 人代墊之借款,而乙、丙 2 家投資公司自 91 年設立迄今,除認購甲公司股權及獲配股息外,均無其他營業活動。因乙、丙公司獲配甲公司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僅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張君兄妹 3 人因此規避高額個人綜合所得稅,減損政府稅收。
本案張君兄妹3 人出資供其投資公司價購甲公司股票,以達稀釋股權目的,將原屬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轉移至投資公司,以減輕其應納之稅負,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調整歸課補徵張君兄妹 3 人綜合所得稅計 1,896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以罰鍰 1,375 萬元。張君等 3 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 5 月判決確定。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案例來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1 號 99 年度訴字第 30 號 99 年度訴字第 29 號
在解析本案前先說結論
若是分配股利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拿去買車買房供自己使用,這樣所得稅基就會降下來,等於把費用都灌到公司上,吃的用的都是公司的多麼不亦樂乎,所以很多有錢人吃飯時發票都要開統編
本案是原公司股東藉由盈餘分配給投資公司股東,但是投資公司資本額過小,認股的錢是藉由股往跟股東借,再藉由分配原公司盈餘的方式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再拿此分配款還給股東,等於間接規避了高額的所得稅
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要先討論啥叫做可扣抵稅額
以下的文章取自羅澤鈺會計師的評析
( http://www.cmoney.tw/notes/note-detail.aspx?nid=11713 )
什麼是” 可扣抵稅額 ” ?
如果一間公司賺了錢,會有” 稅前淨利 ” ,
繳了營所稅後( 目前 17%) ,就會剩下 ” 稅後淨利 ”
公司會把” 稅後淨利 ” 的一部份,發給股東,也就是 ” 股利 ”
但是股東拿到這些收入,如果也要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
就等於是繳2 次,這樣不公平
所以,財政部實施了一個制度:” 兩稅合一 ”
就是根據每個股東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率 ,政府只拿每個股東該繳的稅
整個流程是這樣
公司先繳營業所得稅
發股利後,等到股東要繳自己的所得稅時
會根據自己的所得稅率
計算出 此筆股利收入 該繳的稅
如果自己該繳的稅,比公司先繳的營業所得稅低,就會退你錢
但如果你該繳的稅,比公司先繳的營業所得稅高,你就要補繳稅
來舉個例子可扣抵稅額還沒減半前的舊制( 未減半 )
假設1 家公司稅前淨利 100 元,目前營所稅率 17%
繳完營所稅17 元後,就有 83 元稅後盈餘
假設全部都以現金股利,發放給1 位股東:
( 假設該公司股數83 股,每股發放現金股利 1 元 )
你的扣繳憑單金額( 補充目前補充保費為 1.91% ,下同 )
1. 先決定” 股利淨額 ”
我們拿到的扣繳憑單,就會如上表
以這個例子來說,你有83 股,每股現金發 1 元,那你會有 83 元的 “ 股利淨額 ”
2. 計算” 可扣抵稅額 ”
如上圖,我們常看到的” 可扣抵稅額比率 ” ,就是 營所稅 / 稅後淨利
所以在這個例子 就是17 / 83 = 20.48%
接著,可扣抵稅額 = 股利淨額 X 可扣抵稅額比率
也就是83 X 20.48% = 17 元
3. 計算” 股利總額 ”
然後,我們要算出 股利總額 = 股利淨額 + 可扣抵稅額
也就是 83 + 17 = 100 元
為什麼要算 “ 股利總額 ” 呢?
因為二代健保的2% 和 你要繳的稅, 都是用 ” 股利總額 ” 去算的
以這個例子,二代健保費就是100 X 2% = 2 元
所以,你就實領 83 – 2 = 81 元
重頭戲來了!
算出你該繳的稅、可扣抵稅額後,多退少補,如下表
如果你的綜所稅率為 5% ,那你應繳的稅 = 股利總額 X 綜所稅率
也就是100 X 5% = 5
因為 可扣抵稅額 = 17
所以還可以退稅12
如果你的綜所稅率為30% ,那你應繳的稅是 100 X 30% = 30
但因為 可扣抵稅額 只有17
所以你還要再補稅13
然而,按照目前財政部的新聞稿說明
可扣抵稅額減半 後,你的扣繳憑單 會變成:
“ 可扣抵稅額” 只剩下以前的一半,所以 股利總額 會只剩 83 + 8.5 = 91.5
二代健保費 = 股利總額 X 2%
所以 二代健保費 會比以前少一點點( 因為 ” 股利總額 ” 變少了 )
實領股利 會多一點點
但是要繳的稅 卻多出很多,比較如下:
幫大家重點整理:
1. 新制實行後,未來要繳的稅會變多,可以退的稅變少
2. 差異數大約等於 股利淨額 X 可扣抵稅額比率 X 0.5
3. 一般而言,傳產業 繳的營所稅高,所以可扣抵稅額比率高, 這對於買傳產股領股息的人來說,是個好處
4. 一般而言,科技業因為租稅優惠多,所以可扣抵稅額比率低
5. 一家公司過去幾年的可扣抵稅額比率,極具參考價值
6. 補充保費(二代健保)是用股利總額來計算,投資人卻領的股利是股利淨額
來個真實照片
股利淨額 = 46,845
可扣抵稅額 = 22,556
所以股利總額 = 46,845 + 22,556 = 69,401
補充保費 = 股利總額 X 2% = 69,401 X 2% = 1388
因此 實領股利 = 46845( 股利淨額 ) – 1388( 補充保費 ) – 10( 郵資 ) = 45447
好講完可扣抵稅額後,公司要怎樣才能無痛的把股利分配到股東身上呢? 假設公司今年賺 3,000 萬,可扣抵稅額比例為 8.5% ,扣除 10% 法定盈餘公積之後還剩下 2,700 萬可供分配,公司今年決定分配 2000 萬,一樣假設 甲持有A 公司 70% 股份,則甲就這 2000 萬會拿到 70% 也就是 1,400 萬的股利,可扣抵稅額為 14,000,000 * 8.5%=1,190,000
甲最後實際繳的所得稅會變成
14,000,000*(1.+8.5%)*45%- 1,305,000-14,000,000*8.5%=4,340,500
幹要繳給這麼多給政府,要是我想到也很幹,但是我不是有錢人所以不會幹反而覺得爽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綜合所得淨額 |
|
稅率 |
|
累進差額 |
|
全年應納稅額 |
||
0 |
~ |
520,000 |
× |
5% |
- |
0 |
= |
|
520,001 |
~ |
1,170,000 |
× |
12% |
- |
36,400 |
= |
|
1,170,001 |
~ |
2,350,000 |
× |
20% |
- |
130,000 |
= |
|
2,350,001 |
~ |
4,400,000 |
× |
30% |
- |
365,000 |
= |
|
4,400,001 |
~ |
10,000,000 |
× |
40% |
- |
805,000 |
= |
|
10,000,001 |
|
以上 |
× |
45% |
- |
1,305,000 |
= |
|
但是前面的舉例,股東透過增資的方式取得大量的股份並且藉由借款轉手給股東的情況是行不通的,那麼我們該怎樣處理呢
所得稅法42 條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簡單來說就是將股利分配給投資公司,但是股利不在分配,我們可透過第二層公司支付費用的方式慢慢消減投資收益,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公司買資產例如大家都會在路上看到一堆公司租賃車,就是這樣
我 們另外來討論租賃車大家都知道租賃車可以省稅但是要怎樣省呢,首先應該先搞清楚,車輛的用途基本分為兩種,載客與載貨。
營業稅法第19 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因為法律上,難以認定你的小客車到底是公務用載人或是私用車。因此目前實務上是只要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原則上直接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若公司的車真的是為公務載客用,要自行提出證明以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載貨用車,顯然不會被偷渡作為高階主管個人用車,因此比較沒有爭議。故若行照所記載之用途為貨車或是客貨兩用車,基本上國稅局都是可以承認扣抵銷項稅額。
因為自用 小客車是不能抵的.( 強調是 " 客 " 車 . " 貨 " 車本身就可以抵 5%) 假設你買了一台車 105 萬 . 就算是買公司牌 . 領照人是 XXXX 有限公司 縱使可以把車體價值以 5+1 年提列折舊來抵稅 . 你的 5% 進項稅額繳了就是繳了是無法抵扣的
好接下來就要思考車子不是公司領牌( 不掛公司名下 ) 也就是用租的 ( 所以不是公司的車子 ) , 租或買將造成不同影響。
但若租車基本上租車可依租賃方式分為「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
一、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也就是實質來看車子還是屬於公司的,只是目前掛名在其他人名下
二、營業租賃:不符合下列條件者,則稱為「營業租賃」。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 條之 2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或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 以上。
簡化的講. 就是禁止四項事情 1. 不得擅自訂定轉讓契約 2. 不得過分低於公平市價出售 ( 怕企業有賤賣資產嫌疑 ) 3. 租期不得超過 45 個月以上 ( 還是有方法規避 ) 4. 總租金不得超過出租車九成以上車價 當然 以上四項只要碰到一項 . 這幾年來節下來的税 . 都會被國稅局追查 所以也各自在簽約的時候 有規避的方法
綜上可知若是營業租賃,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若是融資租賃,則不得申報扣抵。
考慮了營業稅了那麼營所稅呢?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三項: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所以若購買一台為價值250 萬台幣的國產車,另一台是 300 萬的進口車,這時除了考量營業稅外也需要考量購買後負擔的營所稅:
我們 以賓士的E350 來比較吧,我們假設可以 3,590,000 萬購得或每期 71000 的租金取得。
保證金是70 萬,一期租金約 71000 ,營業稅可抵稅額為 (71,000 /1.05) *0.05 + ( 71,000/1.05) * 0.17=14,876 的可扣抵稅,三年合計為 535,543 ,租金合計為 2,556,000 。
而公司直接購買 如果我們以3,590,000 萬買到汽車的耐用年限是 5 年加提列殘值 1 年 所以一年可提列折舊是 470 萬 /6 ,但是前面提到小客車提列上限是 250 萬來提列,所以一年可提列折舊是 250 萬 /6 = 416,666 每年抵稅所得額為 416,666 * 0.17 = 70,833 三年為 70,833*3= 212,500 就算用滿六年也只能提 425,000 元 ,在加計保險、稅費跟維修等金額可得到如下的計算,這尚未考慮機會成本跟管理費用若加進去會差更多
好了回到一開始的故事,若是分配股利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拿去買車買房供自己使用,這樣所得稅基就會降下來,等於把費用都灌到公司上,吃的用的都是公司的多麼不亦樂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