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前面討論到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若是以淨值增資,或是特定人非二親等之內則贈與稅可能不適用,但是若實際公司的價值(市價)大於淨值很多的話,則依照此種方式做移轉不啻為一種好方式
結論
上市櫃公司的大老闆通常透過投資公司大量持有公司的股票,這樣的好處在於投資公司持有的股票是依照成本法記帳,並且非以市價法評價,商業會計法41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因此若是藉著增資的方式贈與則可以等比例的移轉所持有上市櫃公司的股票
假設
甲持有A公司(非公發公司70萬股)的股權,另外30%由他人持有,假設資產帳面值有5,000萬、負債900萬,資本額為100萬股1,000萬元),也就是股東權益帳面價值為4,100萬,每股淨值為41元,今A公司欲增資40萬股並且每股41元(400萬元),另外A公司資產的部分大部分是投資某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大約是200萬股,持有成本為20元,因此帳面上投資科目為4千萬,其市價為每股60元。
今依照淨值41元增資40萬股(我們假設這裡資金完全有子女的帳戶自己出) (1,640萬元),則A公司資產變為6,640萬,負債一樣為900萬,資本額變為140萬股,股東權益帳面價值變成5,740萬,,每股淨值一樣是41元
假設依照公司法267條,甲放棄認購並且等比例由甲的子女認購,也就是說甲本來持有A公司的70%,增資後一樣變成50%,同時子女取得20%的公司股權則,實際移轉20%*140萬*41= 11,480,000元,雖然移轉金額等同投入的金額,但是移轉的上市櫃股票則為200萬*20%*60=24,000,000。
若同時A公司的負責人非甲或其二親等內(例如親家即不是)的話則不用揭露在年報內
若是直接贈與A公司的時候會發生怎樣的情況
遺贈稅施行細則第28條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
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
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
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
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簡單來說就是;若直接贈與上市櫃含興櫃公司之股票則以其股票市價計算贈與值(在本例中為每股60計算)
遺贈稅施行細則第29條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簡單來說就是;若贈與非上市櫃含興櫃公司之股票,若贈與公司持有上市櫃含興櫃公司之股票時,則投資科目就必須依照市價來評價,
也就是此時的贈與額必須計入市價的部分(在本例中為每股60計算)
所以在做此規畫的時候,不得直接贈與比需藉著增資來規避,另外最好搭配投資公司以人頭登記,或者是以境外公司(假外資)來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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