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
結論
捐贈給自己成立的基金會,完全不用擔心贈與稅的繳納問題。且基金會的董事會在其家族成員組成的管理小組主導下,從而可以「間接」的控制公司,達到維護公司經營權的效果。
基本上設立基金會利用的是
1.所得稅法贈與可抵稅或當費用扣除,若是贈與私校可扣更多
2.贈與給公益團體不課贈與稅
3.公益團體可買股票,上市櫃不受限制,非上市櫃則不得超過受贈基金80%
4.公益團體不用扣所得稅,獲配股利也不用課稅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了解下面的法條,其實了解了之後大概就知道這來龍去脈
壹
所得稅法第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私校法第62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由以上法條可知
個人贈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在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營利事業在所得總額百分之十內可從所得扣除後計算所得稅,但是若捐贈私立學校則:
1.個人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給「特定」私立學校,可扣抵最高所得額為「所得額50%」,「未」指定捐款給特定對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企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給「特定」私立學校,可扣抵最高所得額為「所得額25%」。「未」指定捐款給特定對象得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
2.個人「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可扣抵最高所得額為「所得額20%」。
企業「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可扣抵最高所得額為「所得額10%」
個人捐款:
假設捐款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
個人 |
綜合所得總額(A) |
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特定」私立學校捐款 |
「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 |
j最高列舉扣除所得額=(A)所得額×50% =50萬 |
j最高列舉扣除所得額=(A)所得額×20% =20萬 |
||
k捐贈金額未超過上限,以捐贈金額列舉 |
k捐贈金額未超過上限,以捐贈金額列舉 |
||
情況一 |
100萬元 |
若捐款金額10萬, 可列舉扣除10萬元所得額 |
若捐款金額10萬, 可列舉扣除10萬元所得額 |
情況二 |
100萬元 |
若捐款金額30萬, 可列舉扣除30萬元所得額 |
若捐款金額30萬,只可列舉扣除20萬元所得額 |
情況三 |
100萬元 |
若捐款金額60萬,只可列舉扣除50萬元所得額 |
若捐款金額60萬,只可列舉扣除20萬元所得額 |
企業捐款:
假設捐款公司營利所得總額為1,000萬元
企業 |
綜合所得總額(A) |
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特定」私立學校捐款 |
「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 |
j最高列舉扣除所得額=(A)所得額×25% =250萬 |
j最高列舉扣除所得額=(A)所得額×10% =100萬 |
||
k捐贈金額未超過上限,以捐贈金額列舉 |
k捐贈金額未超過上限,以捐贈金額列舉 |
||
情況一 |
1,000萬元 |
若捐款金額100萬, 可列舉扣除100萬元所得額 |
若捐款金額100萬, 可列舉扣除100萬元所得額 |
情況二 |
1,000萬元 |
若捐款金額300萬,只可列舉扣除250萬元所得額 |
若捐款金額300萬,只可列舉扣除100萬元所得額 |
情況三 |
1,000萬元 |
若捐款金額600萬,只可列舉扣除250萬元所得額 |
若捐款金額600萬,只可列舉扣除100萬元所得額 |
不同捐款路徑及對象,有不同的扣抵稅額(以103年個人所得稅為範例)
一、無捐款
甲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 差額 |
=應納稅額 |
1,800,000 |
85,000 |
79,000 |
108,000 |
1,528,000 |
20% |
130,000 |
175,600 |
二、捐款100萬元(捐贈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不指定學校),可扣抵「所得額100%」
乙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捐款 列舉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
1,800,000 |
85,000 |
1,000,000 |
108,000 |
607,000 |
12% |
36,400 |
36,440 (與甲比,少繳稅139,160) |
就乙之綜合所得層級,捐款100萬元,若稅率適用12%,則少繳稅139,160元。
三、捐款100萬元(捐贈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特定」私立學校),可扣抵「所得額50%」
丙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捐款 列舉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 差額 |
=應納稅額 |
1,800,000 |
85,000 |
900,000 (180萬*50%) |
108,000 |
707,000 |
12% |
36,400 |
48,440 (與甲比,少繳稅139,160) |
就丙之綜合所得層級,捐款100萬元,若稅率適用12%,則少繳稅127,160元。
[因為丙捐款上限是90萬,故只要當年度捐款在90萬以下→捐款總額100%均可列舉扣除]
四、捐款100萬元(直接捐款給「特定」私立學校),可扣抵「所得額20%」
丁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捐款 列舉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 差額 |
=應納稅額 |
1,800,000 |
85,000 |
360,000 (上限180萬*20%) |
108,000 |
1,247,000 |
20% |
130,000 |
119,400 (與甲比,少繳稅56,200) |
就丁之綜合所得層級,捐款100萬元,若稅率適用20%,節稅56,200元。
[因為丁捐款上限是36萬,故只要當年度捐款在36萬以下→捐款總額100%均可列舉扣除]
103年扣除額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79,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標準扣除額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58,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
捐贈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營所謂所得總額10%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
捐贈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綜合所得總額10%為限。 |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捐贈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捐贈 |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人身保險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
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 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
醫藥及生育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
災害損失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元為限。 |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 |
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
1.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
個人不得超過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
特別扣除額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
每人10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
每人108,000元。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
|
貳
所得稅法第4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另依據上條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指的是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
依92年3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得購買上櫃公司股票。由營利事業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該捐助事業為上櫃公司,其捐助之基金投資該捐助事業之股票,不受同條款但書及本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779號公告規定80%投資比率之限制。(財政部94/08/03台財稅字第09404540950號令)
依照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業經本部以69台財稅第35779號公告最多不得超過80%在案。至如該捐贈事業之股票,係屬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股票者,可依同條款前段規定辦理,得不受本部上開公告最多不得超過80%之限制。(財政部69/12/16台財稅第40213號函)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定為最多不得超過80%。(財政部69/07/16台財稅第35779號公告)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以買股票上市櫃不受限,非上市櫃則不得超過捐助之基金80$%
所得稅法42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所以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也不得用以扣抵機關團體應納之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但該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於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達收入60%時,應將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入收入額。
參
遺贈稅法第 16 條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遺贈稅法第 20 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列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計算遺產或贈與稅
肆
遺贈稅施行細則第29條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若是個人所得額100 萬,依稅率40% 課徵,本應繳納40 萬的稅額,但若於課稅年度捐贈基金會20 萬,則需繳納稅額32 萬,也許捐贈給基金會,個人必須支出52 萬,比原本不做任何捐贈行為時多。但若透過企業捐贈基金會,則可以列為捐贈企業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例如甲公司設立基金會,再依企業所得額10%的限制內捐5,000萬給財團法人,其後再由基金會購買甲公司的股票,因為甲公司透過捐贈給基金會可列為費用,又可透過基金會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權,達到節稅的效果。企業設立基金會也可提升公益形象。而且此種捐贈行為,除了可以減免本身的稅額外,基金會也不需負擔所得稅,且可以使用此捐贈再投資於集團內的企業。例外根據私立學校法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列舉扣除額的限制可提高至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可以獲得更高的所得稅減免利益。
我們以台塑集團為例
台塑集團設立醫院持股,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給其旗下的學校,並靠著自行挑選董事、控制股權即可這可進一步達到「永續經營、永不分家」的公司目標。
我們用下圖來表示台塑的持股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