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該不動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日查核某預售屋轉讓案件,發現甲君於98年5月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99年10月完工交屋時登記甲君之子乙君名下,該等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除已繳納自備款1,100萬元外,其餘資金係向銀行貸款繳付,並由乙君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經查乙君雖已成年,惟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且渠等亦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核定甲君替其子乙君購置不動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近百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各項投資理財活動及規劃時,應妥善保管取得及出售該等財產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證明資料,以利舉證;倘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涉及贈與行為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在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之前,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價格與實價有一段差距,所以若是想要贈與土地或房屋,由於贈與稅的計算方式是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價值,因為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標準價格低於市價甚鉅,也因此很多父母會藉由贈與不動產來降低贈與稅,但是總是被國稅局查到補繳贈與稅,因為他們總是誤認這是分年贈與頭期款與房貸,這樣怎麼會被課徵證與稅呢?但是國稅局的看法是依據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據以房屋跟土地一次認定贈與,不以分年贈與認定
另外這裡提到一個「附有負擔之贈與」的概念。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而受贈人所負應為一定給付債務之種類係由雙方自行約定,有為經濟上之給付,亦有非為經濟上之給付,原則上民法並無限制,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可。例如:甲贈與乙房子,約定由乙承受貸款。或甲贈與現金給乙出國留學,並約定待乙返國後,至其公司服務。
了解了「附有負擔之贈與」的概念後那贈與稅如何計算
遺贈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另外遺贈稅施行細則第18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所以假設我們想贈與2,000萬元給子女,我們有以下做法可供參考。
一、由於每人每年度有220萬元免稅額,父母雙方各匯款1,000萬元給子女,贈與稅計算為2,000萬元減去免稅額440萬元,再乘上10%的稅率,因此贈與稅為156萬元。
二、先購買不動產,再贈與給子女。如果所購買的不動產為市價2,000萬元,可是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1,000萬元,所以父母雙方先合購不動產後,再贈與子女。則贈與稅是以1,000萬元減去免稅額440萬元,再乘以10%的稅率,稅金是56萬元。
三、貸款購屋後,再將不動產與房貸一同贈與給子女,假設房貸780萬元而自備款1,220萬元,若是依照「附有負擔的贈與」的方式贈與;贈與稅計算是以1,000萬元減去房貸的780萬元,再減去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完全不必繳交贈與稅。
但有些要件要符合才能主張「附有負擔之贈與」。首先是房貸的貸款人必須要有還款能力,且貸款金額與貸款人薪資繳息能力必須相當。也就是說,已經上班且領有合理薪資的子女才符合資格,否則國稅局會認為是直接贈與土地跟房屋全部並課徵贈與稅,另外要注意的是
1.主張「附有負擔贈與」時;受贈人負擔部分必須於贈與時即已「同時」存在,這部分很多人的做法就是依照一般購屋的流程去銀行貸款並完成過戶。
2.債務必須真的由受贈人償還,這部分很多人的的做法就是父母每年在贈與子女現金並用贈與的現金償還
最後但是若父母欲主張係以歷年未成年子女受贈資金購置財產的話,如能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而有國稅局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及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即可免視為父母之贈與。
但是因為現在實施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所以若欲以附有負擔的贈與避免贈與稅效果沒以前好下篇文章會來分析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