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因新法中對於舉證責任的轉換,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使因雇主原因而未休的特休,讓員工能拿到薪資補償

就算沒拿到,但因第七十四條新增了保護條款,然後天真的勞工因為沒拿到此部份薪資就傻傻的向行政機關檢舉,

但是事實真的如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嘛?

也許未來變成大檢舉時代,可是我不相信檢舉人資料不會外洩,而且雇主當然不會擺明跟你說你被行政機關出賣了,在惡搞你的時候,你也只能懷疑而苦無證據被逼迫自己離職

另外就算檢舉成功,雇主也可以說是自己員工沒有請假(只要雇主依照法條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就算你敢請,只要不給你請,(比如說在系統上請假直接要員工撤回,這樣從表面看來是員工自己的原因撤回而不是雇主不准)或是給你請可是考績打很爛這樣員工還敢請嗎?

然後政府單位口口聲聲說要給勞工多賺錢的機會,讓他有休息日加班的機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019/793193.htm

,但是又將特休換錢的管道給設限,這算是前後矛盾吧

其實若是要給勞工有多賺錢的機會,真正應該要讓勞工可以拿特休換錢而不管其原因

現行法規下「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一項本來是規定在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內

法條初步來看似乎是只要勞工沒有放到特休,則年底或年初重新起算時,勞工可向雇主要求可休但是未休的薪資

可是事情不是我們想的那麼簡單

之前勞動部跟法院的見解是

1、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發工資。

2、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不須發工資。

3、    至於可否歸責則應由勞工負舉證責任。

(一)首先是行政部門的看法

1.「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部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七十

    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

    之工資

    本部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所稱「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

    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工退休,致勞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  

    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

 

2.本會(勞委會現為勞動部)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 別休假,如係因事

  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

  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

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

  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函)

4.「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

(二)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非必發給勞工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則被上訴人(員工)請求上訴人給付不休假工資,即應就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

由以上可知可歸責於雇主原因才能請求,並且舉證責任在於員工,所以這次新增條文將此舉證責任轉置,由員工轉到雇主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所以這次又在第七十四條新增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是如一開始所說白癡也知道若去勞檢單位檢舉,反而會被勞檢單位出賣,就算檢舉成功,雇主也可以說是自己員工沒有請假(只要雇主依照法條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就算你敢請,只要不給你請,(比如說在系統上請假直接要員工撤回,這樣從表面看來是員工自己的原因撤回而不是雇主不准)或是給你請可是考績打很爛,這樣員工還敢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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