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大老闆藉由移民新加坡降低稅負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24/41310.htm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3433
有錢人如何藉由移民新加坡來避稅呢
結論若是老闆經查在國外飛來飛去在國內待的天數小於183 天,則可用移民方式,若是待在國內大於 183 天則利用國外投資公司避稅
先就個人所得稅
新加坡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海外收入無須納稅。新加坡實行累進稅率制。除了個人所得稅減免之外,個人所得稅稅率保持在0 - 20% 之間。想要瞭解有關新加坡稅率的更多資訊,請點閱 這裡 。
新加坡個人累計稅率表
另外公司稅方面( 台灣稱營所稅 )
無論是本地企業還是外國企業,都必須對下列收入依法納稅:
-
在新加坡境內取得的收入或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者
-
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
但是 新加坡公司收到海外匯回股利在以下情況下免計入新加坡課稅所得:
-
此股利在外國已課徵過稅捐
-
此股利在匯回新加坡時,該國外課稅國稅率至少稅率為15%
-
需經稅務人員審查以上兩項所取得之稅務文件才可免計入新加坡所得。
所以由以上可知新加坡只要是來自於海外的收入幾乎免稅
那在台灣呢?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
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另外所得稅法第7 條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財政部於102 年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做解釋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 年 1 月 1 日起,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 天。
B.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 前點第2 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 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 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 財政部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 )
也就是在台灣只要你有戶籍( 外國人則以 外僑居留登記代替戶籍登記) ,就有可能被認定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假設某公司老闆股利70 億元,要課徵個人所得稅最高 45% ,只要每年在台灣不住滿 183 天且無戶籍,其股利所得變成 20% 就源扣繳,且新加坡對 居民個人的 境外所得不課稅,形成移民誘因。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字 413 號的釋憲文,非居住者 ( 企業家太太 ) 其配偶假如為境內居住者,其所得並不需和配偶 ( 企業家 ) 合併申報,這個釋字在民國 85 年出爐,當時是為了 提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之意願 ,但時空變換今,卻成為台灣上市櫃老闆太太變身為新加坡人加以避稅的護身符。
補充
非居住者未來將股票或現金捐贈做公益,是無法享受綜所稅列舉扣除,另外非居住者股東的最終稅負是33.6%( 假設公司盈餘 100 元,營所稅扣掉 17% ,另外分配給股東 83 元就源扣繳 20% 後,股東實際拿到 66.4 , 33.6 元被課稅 ) 。
另外加上贈與或是遺產稅的考量,自2008 年 新加坡取消遺贈稅規定,所以若是取得新加坡籍且欲贈與已經匯至國外股利的話是可行的,但是要注意 遺贈稅法第3-1條的規定 :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也就是說必須放棄兩年以上才可適用,另外要注意的點是依照遺贈稅第3條規定在國內不能有戶籍,而且一年不能待在國內超過183天(因為會被視為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見前面分析 ),另外國內資產仍須適用遺產贈與稅法。
最後經常聽到的假外資真避稅,就是台灣大股東將資金匯往國外成立外國公司,然後回國投資以享受20%的稅率。
但是目前財政部將要修改最低稅負對假外資課稅的主要規定,就是當個人與二親等親屬(例如,夫、妻、子女及兄弟)合計持有境外公司股權10 %以上,則境外公司帳上的股利,就須強制歸戶到本國個人股東名下,加課 20 %的最低稅負,但可享受 670 萬元免稅額。
由於外資領取股利稅負是20 %,假外資則囤積在境外公司的股利,再加課 20 %的最低稅負,兩者合計,假外資的股利總稅負就會拉高到 40 %左右,這個修法方案主要就是專門用來對付假外資的,相關的法案目前已送交行政院審查,等行政院會通過後,就會送立法院審議。
但是一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樣子的話一樣人頭更加猖獗,而且租稅天堂的資料是否容易取得很有疑義。
最後補充當你試用外國人就源扣繳,而且您的國家跟台灣有租稅協定的話( 目前跟台灣有租稅協定國家 )
租稅協定下之所得稅扣繳率 |
||||
國家 |
項目 |
|
||
股利(%) |
利息(%) |
權利金(%) |
|
|
無租稅協定之國家 |
20 |
15,20 |
20 |
|
澳大利亞 |
10,15 |
10 |
12.5 |
|
奧地利 |
10 |
10 |
10 |
|
比利時 |
10 |
10 |
10 |
|
丹麥 |
10 |
10 |
10 |
|
法國 |
10 |
10 |
10 |
|
甘比亞 |
10 |
10 |
10 |
|
德國 |
10 |
10,15 |
10 |
|
匈牙利 |
10 |
10 |
10 |
|
印度 |
12.5 |
10 |
10 |
|
印尼 |
10 |
10 |
10 |
|
以色列 |
10 |
7,10 |
10 |
|
義大利 |
10 |
10 |
10 |
|
日本 |
10 |
10 |
10 |
|
吉里巴斯 |
10 |
10 |
10 |
|
盧森堡 |
10,15 |
10,15 |
10 |
|
馬其頓 |
10 |
10 |
10 |
|
馬來西亞 |
12.5 |
10 |
10 |
|
紐西蘭 |
15 |
10 |
10 |
|
荷蘭 |
10 |
10 |
10 |
|
巴拉圭 |
5 |
10 |
10 |
|
塞內加爾 |
10 |
15 |
12.5 |
|
新加坡 |
40(註) |
未訂 |
15 |
|
斯洛伐克 |
10 |
10 |
5,10 |
|
南非 |
5,15 |
10 |
10 |
|
史瓦濟蘭 |
10 |
10 |
10 |
|
瑞典 |
10 |
10 |
10 |
|
瑞士 |
10,15 |
10 |
10 |
|
泰國 |
5,10 |
10,15 |
10 |
|
英國 |
10 |
10 |
10 |
|
越南 |
15 |
10 |
15 |
|
資料來源:我國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註:對該所得課徵總稅負合併不超過40% 。
另外再申請的時候會要用到居住者證明跟受益所有人證明
居住者證明是跟當地的國稅局辦理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6340574176744498382?tagCode=NDownload1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6176155973151713603?tagCode=
台灣申請表格如超連結( 這是台灣企業在國外有投資,若是外國企業在台灣投資則要去當地稅務局辦理 )
受益所有人證明( 由居住者擬具證明是外國公司的股東 )
以上請參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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